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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3月1日起施行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

发布日期:2023-03-21  点击次数:

新修订的《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相关要求,聚焦科技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,总结提炼江苏省实践经验,全文共11章89条,对科学技术进步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、具体、有针对性的规定,将于3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第六章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”是此次修订新增章节,相关要求提出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制度,建立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服务平台;要求建立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协同机制,在购置建设评议、服务规则制定、服务信息互通、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,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;要求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等共6条规定。

“目前建设的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已集聚大型科学仪器超1.2万台套,年利用率超80%。”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副主任孙兴莲说,通过大型科学仪器共享,支撑企业科技创新,推动各单位年服务企业等创新主体超6.7万家次,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,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资源,为企业节约研发成本近4000万元。

《条例》第六章节选内容如下:

第六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

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制度,建立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服务平台。

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应当纳入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服务平台。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的单位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,建立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开放、运行、维护、使用的管理制度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。

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、突出共享、优化配置、综合集成、政府主导、多方共建的原则,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,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,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开展联合评议。

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考核评价制度,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,公布考核评价结果。对共享成效显著的管理单位,给予资金、政策等方面支持。

第五十二条 本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协同机制,在购置建设评议、服务规则制定、服务信息互通、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,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。

第五十三条 本省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部署,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。

省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,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跨区域共享服务。

第五十四条 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,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、设施共享中的促进、引导作用。